什么情况?这家银行起诉原支行行长,"反向讨薪"71万,法院判了|全球观热点

部分银行年报首次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相关数据,使得“反向讨薪”一度成为热议话题。但与此同时,因追回绩效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仍时有发生。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民事二审判决书,涉及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与该行原先一位支行行长郑某的劳动争议。

银行依照监管规定,向已离职人员郑某“反向讨薪”近71万元,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银行方面的上诉请求。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一探究竟。

向离职人员“反向讨薪”

“70后”郑某原系哈尔滨银行天津滨海新区支行行长。他于2010年10月入职该行,中途合同到期后又完成续签,新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

2017年11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对郑某作出处理决定,免去其支行行长职务,调入分行资产清收中心担任离岗清收岗位。

判决书显示,郑某被免职的原因是,银行方面认为其对支行疏于管理,导致支行存量授信业务普遍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评估报告虚假、贷后管理不尽职等问题。

2021年6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又对郑某作出开除决定,理由是:其作为支行行长管理不善给行里造成损失,担任离岗清收岗位后又无清收成效,还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持续旷工。

开除郑某的同时,银行还决定对其发生违规行为的年度(2013年至2016年)绩效薪酬进行全额追索,共计70.67万元。

而在郑某看来,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10月到期解除,因此他并不存在旷工行为,银行在合同解除8个月后才通知他被开除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此外,郑某认为,银行已于2017年11月对他做出过免职处理,后又于2021年6月要求追索他在担任支行行长期间的薪酬绩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属于重复处理。

根据判决书,《哈尔滨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20年11月印发。

2022年5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郑某为申请人向天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郑某返还70.67万元绩效薪酬。当日,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为由,未受理该行仲裁申请。

法院驳回银行全部诉讼请求

申请仲裁失败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将郑某告上法庭。

针对银行要求返还绩效薪酬的主张,郑某提出时效抗辩。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早在2017年11月就免去郑某支行行长职务,2021年6月对郑某作出开除处分并决定追索绩效薪酬,两次处分都提及郑某任职期间的直接及管理责任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从2017年11月就已知晓相关问题并对郑某作出免职处理,2021年6月才向郑某送达通知追索绩效薪酬,已超过仲裁时效。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郑某提出的时效抗辩,对银行方面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该行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多条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银行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不予确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主张郑某返还绩效薪酬能否支持。

本案中,银行与郑某续签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合同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包括“合同期满的......”。

而2020年10月后(即双方合同期满),郑某未在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继续工作,银行也没有再给郑某发放工资,因此双方劳动合同已终止。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终止7个多月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郑某旷工为由于2021年6月作出开除决定,并据此主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2021年6月,缺乏依据。

同时,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办法》对郑某进行绩效追索,缺乏依据,已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银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并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始末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最早可追溯至2010年3月原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指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

2018年3月,原银监会又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明确银行机构应针对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制定与其行为挂钩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0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等激励约束机制,并建立与本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而之前银行业相关法律中并无此规定。这也是首次拟以法律的效力级别强化商业银行薪酬延期支付与扣回机制。

不过,前述《指引》《建议稿》均未对该机制如何运行作出详细规定,即如何扣回、向谁扣回、何时扣回等。

直到2021年初,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就追索扣回的适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争议处理、内部监督及问责等提出明确指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适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今年3月,银保监会发文透露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称,截至目前,95%以上银保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别是在一些高风险机构,相关制度为追究违规高管责任、挽回资产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后,部分上市银行也在年报中首次披露了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相关数据。其中,招行去年共有2876名员工被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5824万元;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去年绩效追索扣回总金额分别为1760万元、163万元。

作为银行薪酬激励约束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机制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银行高管和关键责任人,其适用也将随着金融监管持续趋严而常态化。

有银行人力资源部人士认为,用人单位应积极完善绩效薪酬管理制度,健全劳动合同,并确保证据完整留存、注意新旧制度的衔接,避免因追回绩效而引发劳动争议、对职工劳动收益权造成侵犯。

责编:李雪峰

校对:赵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关键词: